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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及安全基礎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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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及安全基礎知識 一、油品的基本構成 二、油品基本特性 三、燃燒特性 四、爆炸特性 五、火災 六、消防滅火 七、事故理論及事故統計 一、油品基本組成 石油產品主要是由烷烴,環烷烴等組成的混合物,石油的大部分是液態烴,同時在液態烴里含有少量的氣態烴和固態烴。 石油主要含有碳、氫兩種元素組成,其中含有少量的硫、氧、氮等元素。 二、油品基本性質 油品的危險性分: (1) 蒸發性 (2)易燃性 (3)易爆性 (4)易積聚靜電荷 (5)易受熱鼓脹 (6)易擴散 (7)易流淌性 (8)毒性等 (一)蒸發性 油品由液體轉為氣體的一種性質。 影響油品蒸發的因素: 、贉囟龋簻囟雀,蒸發快; 、谝后w表面積:表面積大,蒸發快; 、塾推芬好鎵毫Γ阂好鎵毫Υ,蒸發量; 、苡推访芏龋好芏却,蒸發;油品流動與空氣流動的速度:速度快,蒸發快。 (二)易燃性 決定油品易燃性的指標有:①閃點、②燃點、③自燃點; 石油產品根據閃點,按火災危險性分類: 甲類:閃點<28℃,原油、汽油 乙類:28-60℃ 燈油煤油、-35號,柴油 丙類:60-120℃輕此、重柴 丙B類:120℃ 潤滑油 易燃液體:≤45℃ , 可燃液體46-120℃ ①閃點 易燃、可燃液體(包括具有升華性的可燃固體)表面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氣,當火源接近時會產生瞬間燃燒。這種現象稱為閃燃。引起閃燃的最低溫度稱閃點。 ②燃點 可燃物質在空氣充足條件下,達到某一溫度與火焰接觸即著火(出現火焰或灼熱發光),并在移開火焰之后仍能繼續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該物質的燃點或著火點。 易燃液體的燃點,約高于其閃點1~5℃。 ③自燃點 指可燃物質在沒有火焰、電火花等明火源的作用下,由于本身受空氣氧化而放出熱量,或受外界溫度、濕度影響使其溫度升高而引起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或引燃溫度)。 自燃有以下兩種情況。(1)受熱自燃;(2)自熱自燃 自燃點越低,自燃的危險性越大。 (三)易爆性 油蒸氣與空氣混合氣達到爆炸極限時,遇到引爆源即能發生爆炸。 爆炸極限: 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后,遇火會發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濃度,叫做爆炸極限。 其中,產生爆炸的最高濃度叫爆炸上限;產生爆炸的最低濃度叫爆炸下限,上限與下限的間隔,叫爆炸范圍。 各種可燃氣體和液體蒸氣的爆炸極限都可以通過專門的儀器測定出來,常見的汽油的爆炸下限是1.3爆炸上限是6.0;輕柴油的爆炸下限是1.5爆炸上限是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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